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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7-13    文件号: 冀政[1994]6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主要包括围绕产品进行的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开发推广、技术改造(包括使用国家外汇、外汇贷款、利用外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实施产学研工程及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厂办科研机构等内容。为了激发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资金支持体系
当前,资金问题是制约企业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为给企业技术进步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应建立资金支持体系。
(一)省科技三项费用。年拨付的比例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并逐年增加。为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要逐年增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推广专项资金,用于省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各市、地也要相应的建立技术开发专项资金。
(二)大力抓好产学研联合开发,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途径。为促进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省财政今年拨款500万元,从1995年起,每年与项目挂钩可拨款至1500万元,用于省重点产学研工程项目,逐年划拨,滚动使用。
(三)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企业技术开发信贷投入,支持省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对国家和省行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贷款指标,各市(地)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解决贷款,规模和资金有困难的要及时向省专业银行申请协调解决。
(四)企业为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需费用以及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均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对省确定的“龙虎计划”、“六个一批”等影像全局的重点项目,项目计划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充分研究协商,优先安排重点项目计划和贷款;对于为解决重点项目所需资金发放债券和集资,要优先予以审批。
(六)建立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借鉴全国其它省、市已经建立技术改造基金的经验,我省在今年由财政拨款700万元的基础上增到拨款1700万元,从1995年开始每年由省财政拨款5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逐年划拨,滚动使用。各市(地)也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企业技术改造基金。
二、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鼓励政策
(一)国务眼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对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新增增值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同意后,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拨给企业;这部分税收中属中央收入部分的75%,省政府已正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并统一返还我省后,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统筹拨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继续推进技术进步,但不得用于分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于零税率;引进的技术、设备、仪器和仪表,可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其关税减半。
(五)对于使用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基金,按期还本、息的市(地),由省经贸委商省财政厅将占用费的50%返还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三、对企业和科技人员的激励措施
为调动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省政府设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优秀新产品、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优秀技术改造项目、优秀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和优秀产学研工程项目。获奖个人在工资晋级、技术职称晋升、农转非等方面享受省政府有关优惠待遇。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达产后正常生产满一年的进行评选,选出的获省政府技术进步奖的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和优秀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正常年份年新增利润的1%至5%一次性提取奖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金列入下半年度生产成本。
(二)企业新产品鉴定投产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后,可按项目投产三年的新增利润总和一次性分别提取1%至5%的奖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金列入下年度生产成本。
对获省政府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优秀新产品、优秀新技术推广项目、优秀产学研工程项目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给予物质奖励,其奖金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基金回收的资金占用费中列支。
对技术开发管理部门,定期评选优秀管理工作者,获奖人员,由省给予物质奖励。
(三)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主要研究开发人员和企业厂长(经理),由省分别授予“新品状元”和“科技兴工带头人”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作为晋升职称、参加国家级有贡献青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级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等评选的依据。
(四)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和产办科研机构,其所创纯收入的20%可作为奖励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四、加强和改善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是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才等优势组织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联合开拓“新产业、新领域、新产品和新市场”,走国民经济高速度、高效益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我省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主管工业的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好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各市(地)和省各行业都要设立产学研联合开发协调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实施。
(二)加强企业科技进步开发机构的建设。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批准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二是省批准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厂办研究所,三是企业自办的科技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在财政上要实行独立核算。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经省批准建立的厂办研究所,享受省独立科研机构的待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强化企业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的管理体系,企业应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工作决策、人员使用、经费支配等方面的职权。设立以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或主管副厂长(副经理)负责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与实施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对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质量、投产达产、实现效益等全面负责,全程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由各级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实行监督、考核,确定奖惩。
(四)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管理。为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各级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发放贷款。无同级经济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未来得及列入计划的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在征得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发放贷款。
(五)简化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审批程序,逐步改现行得项目审批制为备案制。对省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部门以及城建、土地、卫生、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如持否决意见,必须在10日内将否决的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和同级经贸委,经贸委必须在12日内将同意备案或否决项目的意见书面通知企业。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备案。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属于哪一级技术水平的应到哪一级经贸委备案,并享受同级新产品待遇。
(六)提高经济效益,强化竞争意识,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对国家安排和省提出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过招标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在资金及相关建设条件上要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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