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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和申领会计证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10-1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外商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和申领会计证的问题明确如下,请有关方面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理财政登记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格式附后),并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企业合同、章程及其批文和批准证书,中方资产评估报告和财产转移手续,财政部门核定的有关费用标准,营业执照复制件,中外双方签定的有关经济财务方面的协议及其批准文件。
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人权益或都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3.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财务计划编制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企业的财务制度,须在投产营业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申领会计证问题
申领会计证,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核准颁发。
申领会计证的条件,除符合(91)冀财外字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证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点:一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财政工作一年以上,二是所在企业已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附件: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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