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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冀政(1998)87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8-30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4]第1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县水利局、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号),明确了行政性收费的含义、范围、性质,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办发(1993)19号文件并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以上精神,对我省县需及以下地区水资源旨贩征收和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执行省政府冀政(1988)87号文件,即:《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有关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不变。
二、此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使用范围仍按冀财综字(1988)105号《关于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县城及以下地区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直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仍按冀财综字(1988)105号文件执行,即:
(一)水资源调查、评估、监测,保护与科学研究工作;
(二)节水措施和开发新水源的补助;
(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
(四)弥补水资源管理工作业务经费不足;
(五)奖励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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