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继续做好我省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在国家未做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规定之前,仍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92)冀财综字第121号《关于开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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