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12-15 文件号: 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劳动人事)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研究劳动安全监察与综合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本着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和检测检验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参照兄弟省市有关收费标
准,对我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和核定。现将
清理核定后的《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印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注重工作实效,注意
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
检验机构的管理。
二、为便于工作,避免重复检验、重复收费,我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实行分工
负责制。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电梯、索道的检验;各地、
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当地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尘毒等有害物质的常
规检测检验。省中心站对地、市级站检验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劳动防护用品和
安全防护装置、器材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由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三、各级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单位,要按照分工范围开展检验工作,凭物价部门
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非经营性统一收费票据。严禁随意增
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省、地、市站要坚决杜绝重复检验和重复收费。所
收取的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冀政[1986]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检测检验经费开支的补助。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分工范围、收费标准及省劳动厅颁发的
《检测检验资格证书》,核发《收费许可证》。
五、各级物价、财政和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
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处理。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过去省、地、市制定发布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