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将应收归国库的资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现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省财政厅(93)冀财综字第1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时,必须使用本票据。
二、本票据一式三联,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监制章为圆型,五分硬币大小,字型为仿宋型,印色为红色,套印大票据收据联票头中间(式样附后)。
三、本票据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地、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量向省财政厅统一购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买本票据。财政部门在出售票据时要认真登记数量和起止号码。使用票据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逐一填写清楚。票据用完后交财政部门认真核对,审验后加盖“验讫”章,予以注销,验旧买新。经审验的票据存根由财政部门统一保管,定期销毁。
四、凡领用的票据必须在启用前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使用时如有差错,必须全份完整保存备查。如因故丢失,必须报告财政部门处理,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使用票据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等事项。要设置票据帐簿,如实记载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核销等情况。
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凡不使用本票据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及私自转让、转借、代开、偷盗、伪造本票据和私刻票据监制印章者,按《河北省非经营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