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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申领罚没许可证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05-31    文件号: 冀财预字第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法制部门,省直各部门:
现将申领罚没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领罚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持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注册登记表(驻省会的省直执法机关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行政机关按照《罚没许可证》注册登记表的要求填写完毕,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附本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行政罚没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上表格及附件一式四份)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申领罚没许可证机关的情况,对其提供的罚没行为的法律依据进行审定,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加盖财政部门公章;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之在限期内补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将审定完毕的注册登记表及依据统一报送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由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罚没行为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意备案;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之在限期内补正。
五、对经法制部门审核备案的行政机关,由财政部门发放盖有当地人民政府印章的《罚没许可证》,并由政府予以公告。
六、《罚没许可证》悬挂于行政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显著位置上。《罚没许可证》不得擅自复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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