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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07-08    文件号: 冀财企一字[1993]第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0号文件《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要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40号议会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企业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应作为6月底以前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具体包括:
1.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有价证券,到6月底债券的庆计利息应事先预提,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应计的利息,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
借:有价证券
贷:专用基金一有关明细科目
2.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到6月底应计未计的利息、外币折合差额及租赁费应进行补记,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没有办理竣工手续的,应计入有关工作成本。
借:专项工程支出一有关工程
贷:××借款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的:
借:专项应收款(或其他往来帐户)
贷:××借款
7月份调帐时:
①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销专用基金的;
借:专用基金
贷:专项应收款(或其他往来帐户)
②专用基金不足冲销,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贷:专项应收款(或其他往来帐户)
3.按新制定的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调帐前,企业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①调增的数额;
借:长期投资
贷:固定基金
②调减的数额;
借:固定基金
贷:长期投资
4.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按老办法进行处理:
①盘盈的因定资产,按其净值转作固定基金;
借:待处理财产盈亏一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
贷:固定基金
②固定资产损失,报经批准核销;
借:固定基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如属于遭受非常灾害损失,应收的保险赔偿款:
借:专项应收款(或其他往来帐户)
贷: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
二、为解决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长期借款的利息,外币折合差额及租赁费,本文规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冲销专用基金,现将冲销专用基金的顺序规定如下:
1.职工福利基金的赤字,可用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结余进行抵补。
2.冲销专项工程支出一待转已完工程中应付利息、固不定期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
3.冲销6月30日以前长期借款购款固定资产完工项目的应计利息、外币折合差额及租赁费。
4.冲销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应付利息。
5.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的赤字,冲减固定资产,流动基金。
企业的住房周转基金、风险保证金、属有专门用途的基金,不得冲销,全部转入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往来帐户)
三、以下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在资产负债表上填列方法如下:
科目名称 资产负债表项目
外汇价差 待摊费用
应弥补亏损 其他应收款
发出商品 存货
专项应付款一风险保证金 其他长期负债
(或其他往来帐户)住房周转金
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四、新闻出版、国有报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的后月份会计报表的格式按省财政厅(93)冀财企一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影、图书发行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月份会计报表格式将另行通知。电影放映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月份会计报表格式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附件:
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3]第40号 1993年6月25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统一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为做好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问题
(一)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期刊(杂志)音像制品企业,书刊印刷企业,生物制品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二)电影发行企、图书发行企业、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中国药材公司,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三)电影放映企业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四)不属于上述行业的文教企业,应按其本身经营业务性质和以上划分原则,经照执行相近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见附件一)。
一、有关新闻出版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见附件二、三、四)。
四、其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有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五、除以上规定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附:1、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2、出版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3、国有报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4、国有生物制品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附件一:
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新闻出版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保证新闻出版企业新旧会计制度顺序衔接,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新闻出版企业是指企业性质,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期刊(杂志)社音像制品公司(厂)。
二、补充的会计科目
1.“呆滞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出版社、音像制品企业,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提取的呆滞损失准备。
首先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产品销售费用。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开始,按应提取数与帐面结存数进行比较。本年应提取额大于帐面结存额的,将其差额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应提取额小于帐面结存额的,将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
发生呆滞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呆滞损失准备”的目贷方余额应作为抵减项目,包括在“存货”项目中。
2.“应收广告款”科目,核算报社已刊登,尚未收款的广告收入。预广告款一般应在“预收帐款”科目核算。
每月末,应根据广告部门当月刊登广告的明细表,计算成本当月已刊登尚未收回的广告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实现销售”科目,下月或以后月份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待实现销售”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对已刊登确实无法收回的广告款,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实现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预收广告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预收帐款”科目。广告刊登后转帐时,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本科目按广告客户设置明细帐。
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应收广告款”科目余额,应在“应收帐款净额”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3.“委托加工产品”科目,核算音像制品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音像制品的实际成本。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按实际成本或计算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专有出版权摊销,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产品,应按加工后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加工剩余的材料,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算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本科目按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工入库的加工产品,应包括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存货”项目中。
4.“编录经费”(报社为采编采用)科目,核算出版社、报社音像制品企业编辑、设计院、校对、采访、录制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出版社的费用项目包括:编辑、出版、资料、摄绘等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办公费、编辑业务会议费、社外加工费、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编绘用品费、样品赠阅费、图书资料费、内部刊物费、学习费、其他费用。
报社的费用项目包括:编辑部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办公费、邮电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稿费、通讯联络费、美术摄影费、图书及资料购置费、资料存储和微缩复制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外事费、记者站经费、其他费用。
音像制品企业的编录费用,是指编录节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编录出版的业务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艺术酬劳费、观摩费、编审费、录制费、胶片胶带费、宣传费。
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科目。
月终时,出版社、报社应将费用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音像制品企业发生的编录费用分别情况转入“无形资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5.“待实现销售”科目,核算报社已刊登,尚未收款的广告收入。
每月末,应根据广告部门当月刊登广告的明细表,计算当月已刊登尚未收回的广告款,贷记“应收广告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月或以后月份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应收广告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待实现销售”科目贷方余额包括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附件二:
出版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出版社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出版社会制度一会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出版社执行新制度时的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出版社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出版社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补充规定,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出版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出版社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需转为低值易耗品,要进行帐务调整;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一部分劳动资料应转为固定资产,不再结转,仍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出版社,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及摊销期限,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一在用低值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根据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长期投资”和“国库券”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旧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项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国库券”科目,新制度将对外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国库券”科目。
在调帐时,应对“国库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国库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国库券”科目,新制度将对外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国库券”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给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国库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国库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中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出版社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投资帐户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出版社,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纸张及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纸张及材料”科目,设置了“原材料”科目,在调帐时,将“纸张及材料”及材料“科目的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
5.“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算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一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算成本进行核算的出版社,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出版社,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出版社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书刊生产费用”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出版社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发出商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记帐时,应将已记入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产成品”、“期销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书刊生产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补充了“呆滞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库存图书的提成差价。调帐时应将“产成品”科目)书刊提成差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呆滞损失准备”的。
8.“编辑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出版社执行新制度补充了“编录经费”会计科目。按照原制度规定,编辑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期末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
9.“其他生产”“其他生产经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其他生产”“其他生产经费”科目,设置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原制度的其他生产和其他生产经费的核算内容转入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在调帐时,将“其他生产”科目的余核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他生产经费”科目期末一般没有余额,不需做转帐调整。
10.“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已发生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有奖销售赠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1.“期销发出商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在“期销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新制度设置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期销发出商品”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在调帐时对“期销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贷记“销售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仍保留在“期销发出商品”科目内,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12.“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13.“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出版社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出版社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茺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内部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内部往来”科目,在调帐时,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人科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16.“预付稿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付稿费”科目,其核算内容在生产成本核算。在调帐时,应将“预付稿费”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17.“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版社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8.“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示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一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一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19.“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期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0.“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1.“销售费”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销售费”科目,其核算内容在产品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不需作转帐调整。
22.“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记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3.“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34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4.“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5.“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戊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其建借款”“专有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出版社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出版社,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随能力的出版社,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6.“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整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7.“应计书刊生产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计书刊生产费用”科目,其核算仙鹤在预提费用核算。在调帐时,应将“应计书刊生产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28.“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交折旧基金”科目
新制度根据资本保全的原则,固定资产折旧不再采用应交折旧基金方式核算。“应交折旧基金”科目一般没有期末余额,不需做帐务调整,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2.“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其内容包括应交能源交能建设基金的核算。调帐时,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4.“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5.“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一般用于出版社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6.“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37.“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际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38.“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处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39.“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出版社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0.“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调帐时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略去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出版社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出版社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月、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栏按照原出版社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季)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损 益 表
年 月(季) 会工02表
单位:元
项目行次1―6月本月(季)数本年累计数
一、产品销售收入 减:产品销售成本(或销售工在成本)产品销售费用(或销售及其他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销售税金)二、产品销售利润 加:其他业务(或销售)利润 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四、利润总额12345678910111213

附件三:
国有报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企业管理的报社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报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国有报社执行新制度时新老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报社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报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补充规定,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报社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报社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报社,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一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报社,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期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因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未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旧制度未设此科目。报社如有无形资产,原已增设此科目或在其他科目核算的,应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4.“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报社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报社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理,将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 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结转时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规模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报社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报社,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以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材料采购”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原已设置“材料采购”科目的报社,可以按照“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结转或没用旧帐。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可以不设此科目。
6.“纸张及其他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原材料”科目,原制度为“纸张及其他材料”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原制度包括了“在途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两个明细科目。执行新制度后报社应将在途材料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材料成本差异余额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
7.“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原制度包括了“在余低值易耗品”并规定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核算。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报社报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报社,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及在途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执行新制度后设置“材料采购”科目的报社,应将在途低值易耗品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
8.“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原制度未设此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报社,可以将材料成本差异结转“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也可以仍在“原材料”等科目内设“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9.“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报社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报纸及其他生产”辅助生产“编辑费”和“报纸及其他产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报社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报社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库存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帐,报社应将已计入在产品、库存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报纸及其他生产”“辅助生产”“报纸及其他产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中将“报纸及其他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报纸及其他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中将原制度中的“编辑费”科目改为“采编费用”科目,按规定此科目月终应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直接转帐。
新制度中将“报纸及其他产品”科目改为“产成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1.“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报社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力费用”科目。
12.“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报社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过错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3.“在用铅”科目
由于绝大多数报社已淘汰铅作业,采用激光照排新工艺,新制度未设置“在用铅”科目。少数仍采用铅排工艺和原帐面“在用铅”余额尚未处完毕的报社,可将帐面余额转“原材料”科目设立“在用铅”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在用铅”发生盘盈或盘亏时,应经批准按规定处理。
14.“应收广告款”“待实现销售”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应收广告款”和“待实现销售”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报社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广告款”和“待实现销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但执行新制度后,预收广告款在“预收帐款”科目中核算,应将预收广告款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15.“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增设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报社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争用地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应将其他货币资金余额直接转帐。
16.“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增设了“应收票据”科目,报社如原已设置了“应收票据”科目的,在调帐时,应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7.“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报社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报社,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额”科目。
18.“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报社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报社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9.“内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只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对“内部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报社根据需要也可继续单设“内部应收款”科目,在编制统一报表时,分别并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0.“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社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以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1.“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3.“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报社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投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5.“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乞讨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首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经过按上述规定及第37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6.“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7.“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报社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报社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报社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报社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报社,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报社,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别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8.“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期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9.“待扣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如报社原已设置“待扣税金”科目或其他科目核算的,调帐时,将“待扣税金”和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应付票据”科目
新制度增设了“应付票据”科目。报社如原已设“应付票据”科目的,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1.“应付购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报社,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贷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购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报社,应将“应付帐款”科目。
32.“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成沿用旧帐。
33.“内部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只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对“内部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报社根据需要也可继续单设“内部应付款”科目,在编制统一报表时,分别并入“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34.“应交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6.“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能源交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调帐时可将“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能源交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37.“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报社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庆与其他 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他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风险保证证”明细科目如有余额,由于此项基金既有负债的性质,又有资本性质,所以,在取租期未满期前,此项基金的属性难以界定。这类报社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待承租期满时,再分别情况处理:属于核销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留在报社的部分,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报社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出应暂时将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38.“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报社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39.“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0.“销售”“发行销售费”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1.“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报社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42.“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报社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批准后分期处理。
43.“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报社时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报社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国营报社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埴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损 益 表
年 月(季) 会工02表
单位:元
项目行次1―6月本月(季)数本年累计数
一、产品销售收入 减:产品销售成本(或销售工在成本)产品销售费用(或销售及其他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销售税金)二、产品销售利润 加:其他业务(或销售)利润 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四、利润总额12345678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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