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管理地方世行贷款项目进口免税手续的函》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1-01-23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1]第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91)财世便字第1号《关于加强管理地方世行贷款项目进行口免税手续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我省世行贷款项目进口货物免税手续的管理,今后凡属财政部与我省直接签订转贷协议并由我省偿还外汇本息的世行贷款项目,其进口货物的免税证明统一由财政厅办理。使用世行贷款的单位,须凭财政厅出具的免税证明以及订货合同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管理地方世行贷款项目进口免税手续的函
财世便字[1991]第1号 1991年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地方利用世行贷款统借自还的项目也在增多,许多新的项目单位已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佃理进口货物免税的手续。为进一步明确免税规定,简化手续,经提议,海关总署对过去的有关规定做了改变,改变的内容参见海关总署文件[署税(1990)1211号]“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货物改由单位的主管海关办理免税的通知”(见附件)。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精神,现做如下说明:
一、“通知”中的地方项目系指由财政部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签订转贷协议,并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偿还外汇本息的项目。
二、“通知”中的主管厅局仅指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均属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
四、免税范围、免税、手续仍参照海关总署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4)署税字457号]和海关总署的[署税字(1990)12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二:
海关总署关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货物改由单位的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的通知
署税[1990]1211号 1990年11月29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署及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4)署税字457号和689号文件规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进口的货物如系委托非集中纳税的外贸公司订购进口,使用贷款单位应予货物申报进口时,向进口地海关交验贷款项目证明及合同,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如系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使用贷款单位应向海关总署关税司交验贷款项目证明及合同;经审核同意后再通知有关公司予以免税。经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由于使用贷款单位的主管海关(包括所在地海关和分管海关,下同)不了解实际进口情况,难以对免税进口货物进行后续管理。为此,现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规定如下改变:
(一)使用贷款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将贷款项目免税证明(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的地方项目,也可由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出具免税证明)、订货合同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凡是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委托非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公司订购进口货物,应向使用贷款单位的主管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并在“一式三联”的《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上(详见附件)加盖免税章后,第一联由主管海关存档,第二、三联交申请人于货物进口时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其中第三联在进口货物放行后,由进口地海关写明验放情况退还主管海关凭以进行后续管理。
(三)凡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货物,应向海关总署关税司申请,经核准并在《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上加盖“海关总署免税专用章”后,第一联由海关总署关税司留存,第二、三联送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货物进口后,第三联由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写明情况寄送所在地海关凭以进行后续管理。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