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控购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07-25 文件号: 冀控字[1992]第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控购办公室 【加入收藏夹】
各地区、省辖市控办:
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使外商在我省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经商公安车管等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决定简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的登记手续。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企业购买小汽车,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省、地区或省辖市控办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0)62号文件规定的配车标准,购买免税进口小汽车和免税国产小汽车的,核实企业性质、注册资金、免税车购买情况、外方股股金到位情况后,即可予以登记。购买国家规定免税以外的小汽车,还要审核企业车况和纳税情况,如企业确实需要即可予以登记。对应予登记的,只要手续齐全,均应尽快办理,不准无故邀请拖延误。对企业购车资金不足,外方资金不到位,严重拖欠税款;或企业本身并不需要,买车是为了倒卖、转卖、长期租赁的,不予登记。
二、对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双方已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企业,可视同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对双方未依法取得统一法人地位的企业,中方购买小汽车仍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中方企业只部分与外商合作的(如只部分车间或部分产品),不得借机扩大范围,逃避国家控购政策的约束。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在办理购买小汽车登记手续时,应持有营业执照和车源证明(购买进口中、高档小汽车应有进口手续),并按要求填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登记表”一式五联。第一联省或地区、省辖区控办留存;第二联物资部门凭以供货;第三联银行凭以付款;第四联凤车单位存查;第五联公安车管部门凭以发放牌照。凡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物资部门、公安车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供货、付款、发放行车牌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