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北省控购办公室关于旧车过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08-24 文件号: 冀控字[1992]第2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加入收藏夹】
各地区、省辖区控办、国有资产管理局:
当前,在控购工作中,旧车过户存在一些问题,有少数单位用假供车单位证明,伪造进口车证件,骗取控购手续,还有的提供的车价与原车价相差甚大,有的擅自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以此达到少交或不交附加费的目的。为了加强对过户车的控购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合理价值、合法转让和接收,现对旧车过户办理控购手续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过户车辆,必须经过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属于国有资产的,不得无偿过户,在评估的基础上,办理控购手续和国有资产划转手续,调入单位按确定后的评估价格进行帐务处理。
二、国家各部、委、局调出小汽车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部队调出车辆按隶属关系由大军区、刑警总部或中央警卫局的车管部门出具证明,河北省军区所属部队调出车辆由省军区车管部门出具证明,出具的证明应现实性明车型、价格、原牌照号码,按购入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格,办理控购手续。
三、地方社会集团之间的旧车过户,由调出单位出具证明,写明车型、价格、原牌照号码,按调出或调入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格,办理控购手续。乡镇企业之间的旧车过户,应由调出或调入方有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部门评估价格,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控购手续。
四、个体或乡镇企业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转入县以上社会集团单位,但个人或乡镇企业确属以车抵债,向社会集团单位过户,由县以上法院正式判决后,经调入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过户。个体车低债向乡镇企业过户,由县以上法院正式判后,经有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部门评估价格,出具证明,可以过户。
五、对做价不合理、来源不正当的车辆,省控办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评估、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控购手续或擅自过户的,视同违控处理,除没收车辆外,还要处以车价50%以下的罚款,并按规定交纳附加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六、凡已申报旧车过户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都要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