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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09-1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地区、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要求和国资发(1992)20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我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我省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征收登记手续和证书工本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登记国有资产总额分不同比例征收。
1.登记国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万分之一点五收取;
2.登记国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万分之一收取;
3.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按万分之零点五收取,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不再收取。
产权登记手续费,最低收费款额为40元,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征。
二、每个参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需交纳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60元。
三、所收费用要加强财务管理,并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财政专户储存。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非经营性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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