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扩大和拓展我省的对外经贸联系,更多、更有效地引进奖金、人才和先进技术,经认真测定,现将我省驻外联机构劳动服务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为省内介绍、引进经济和技术合作项目,在项目正式签约后,收费标准按引进项目总金额收取劳动服务费。具体标准为:项目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项目总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收取;项目总金额在50—100万元的按1%收取;项目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但一次性收取的最高服务费不得超过2万元。
二、为省内引进资金,在奖金正式引进后,按引进资金总额收取劳动服务费。具体标准为:50万元以下的,按劳取酬1.5%收取;5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但一次性收取的最高服务费不得超过2万元。
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协作物资服务的服务费,分别按协作物资服务总金额收取。50万元以下收1.5%;50万元以上收1%;100万元以上收0.5%。但一次性收取的最高服务费不得超过2万元。
五、各种会议联络服务的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所收费用均纳入外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非经营性统一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待省政府有规定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