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紫金泉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颁布日期:1985-01-02 文件号: 邢市政[1985]4号 颁发单位: 邢台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第一条 防治水污染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和造福
子孙后代的在事,紫金泉水源是我市主要的饮用水源。为了使水源不受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人民政府已发文明确建立柴金泉水源保护区,其范围是中兴路
以北,南大汪-北小汪一线以南,南大郭-孔村一线以东,京广铁路以西,面积大约10
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水源人人有责。各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凡紫金泉水源保护
区及其附近上游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驻军、农村社队及人民群众等必须遵守和
执行本办法,对违犯本办法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严禁在紫金泉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厂矿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在
紫金泉水源保护区附近上游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工程。如确需建时,
必须坚持基建程序做到“三同时”(即污染治理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否则不准投产。
第五条 对水源区及其附近上游已有有企事业单位,其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
水,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拜谢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超标者,除
按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交排污费外,还需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第六条 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放污水管网,各单位排放的工作废水、生活污水,
都要进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七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它废弃物。
第八条 对积极贯彻招待本办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罚款或追
究法律责任。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
标准排污费外,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和关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