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3-09-0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为全面落实党的五保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五保工作,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
以体现党和国家对社会孤老残疾人员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
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
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保对象。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
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
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
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的评定。按照五保条件,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大队)提出
意见,报乡(公社)批准。被评定的五保户,要登记、建档,发给五保证或签订五保
协议书。此项工作,要在每年春季评定、审查并调整一次。
第三条 供给标准。评定的五保户,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
由五保户所在村(队)集体供给。
一、保吃。包括口粮、副食、燃料、炊具和生活必需的零用钱。
二、保穿。保证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等。
三、保住。保证住房安全,不透风,不漏雨,屋内卫生、明亮。
四、保医。有病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时,村(队)派人照护。
五、保葬。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妥善处理五保户的丧事。
另外,要保证孤儿入学读书。
第四条 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分散供养:
1、自已安排生活;
2、定人帮助照护;
3、委托有条件的亲友、近族代养。
第五条 供给办法。五保户生活所需的粮、款、物,由集体公益金解决。鉴于农
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五保户所需费用的筹措,可因地因户制宜。
一、列入承包合同,统一提留,由村(队)收集后及时送交五保户或敬老院;
二、划定五保户供养基地,由集体种植或承包到户(组),从中提取五保户所需
费用;
三、定户承包五保户,划给承包户一定数量的土地,承包户按标准负担五保户所
需供给;
四、五保老人在本村的亲友、近族有条件并愿意照管的,也可商定协议,实行队
供亲养或亲友全养,集体付给合理报酬。
五、乡(公社)统筹。即把各五保户全年所需粮款物,或订入承包合同,或按人
头、地亩分摊在各户名下,在夏、秋征收、征购时统一征集到乡(公社),发给五保
户粮、款供给本,按月取粮取款。
不管采取哪种办法,一定要使五保户的生活供给落到实处,得到保证,绝不允许
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承包土地自种自食。
第六条 敬老院。举办敬老院是五保工作的发展方向,乡(社)、村(队)都要
积极举办。
办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坚
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乡(社)、村(队)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所需费用要本着集体事业集体办的
原则由乡村集体筹集。经济条件差、办院确有困难的,在开办时政府可用社会救济款
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要选配好能够热心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五保户的财产。五保户由集体实行供给后,其私有财产仍归本人所有,
但房屋等主要财产不经负责供养的村(大队)同意,不得随意处理。五保老人去世后
的遗产,谁供养由谁继承。对五保户实行供养不要以有无财产为条件,要按党的政策
落实五保。
第八条 检查制度。为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对五保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
检查。每年春节前要检查五保户的供给是否符合标准,过节有无困难。秋收后要检查
供给政策落实的如何,能否安全过冬。在检查中对搞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发现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第九条 组织领导。五保是一项政策性强,政治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
对业务部门的领导,支持五保工作的开展。对基层干部、群众要加强政策教育,提高
其按照政策做好五保工作的自觉性。对由于不负责任使五保户生活处于极端困难境地,
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
亡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