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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颁布日期:1981-03-27    文件号: 冀政[1981]5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各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解
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
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经营范围
凡是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项目,都可以组织待业青年集
体经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如生产为大工业配套的产品和出口
产品,生产加工服装、鞋、帽和市场短缺的小商品、小五金、文化用品、旅游商品等;
2、商业、饮食服务业,如经营小百货、饭(茶)馆、旅店、理发、照相、缝纫
等;
3、运输业,如搬运装卸、中短途运输等;
4、修理业,如修车,修鞋,修理电器、仪表、家具、文体用品等;
5、房屋修缮业,如房屋维修、水电安装、油漆粉刷等;
6、种植、养殖业,如经营苗圃、花卉、盆景、养鱼、养鸡等;
7、文教、卫生、托幼事业及图书租赁等。
二、组织形式
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全民企业可以办,现
有的集体企业也可以办;可由区街统一筹办,也可由群众集资自办;可由几个单位联
办,也可与农村社队及国营农、林、牧场联办。
各种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审批手续
兴办集体所有制经济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特种行业
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税收政策
凡由城镇劳动生产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等单位新举办的以待业青
年为主的集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这类企业中从事劳务、
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工商税;但从事工业品生产、商业经营所
得收入则应照征工商税,其中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
减免税照顾。对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
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
五、资金来源
兴办集体经济所需资金,主要由兴办单位筹措,或通过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全
民企业为兴办集体经济所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可作价借垫,由
集体经济定期归还;也可作价入股。新办集体经济资金确实有困难的,除省级财政在
预算内专拨一笔安置经费,各地、市、县在预算内列拨一笔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外,各
有关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国家支持的资金,由银行作为无息贷款,定期收回。另外,
人民银行要以低息贷款优先支持待业青年举办集体所有制经济,并允许其开立帐户,
承办现金存取和办理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经济单位要遵守银行的现金管理制度。
六、原材料和货源供应
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工业企业,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属于国家统一供应的,各
级物资、商业等部门要列入供应计划,积极供应。国家供应不足时,企业可在省规定
范围内通过市场自购自用;也可以采取以产品换料和来料加工等办法解决。待业青年
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所需要的物资和商品货源,物资、商业、粮
食等部门要积极支待,直按供应;在价格上,与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物资、商业、
粮食等部门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和商品货源,允许其与工厂、社队挂钩,直接采购进
货。
七、产品价格
集体企业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冀发[1980]29号文件规定的物价审批权限,履行报
批手续。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议价销售。
八、房屋场地
城镇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要服从城市规划。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
房管、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房屋和场地问题。在空地搭售货亭,要免收
“地皮费”。利用厂矿、商店、机关、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街道的院落、墙角、
闲地兴办集体经济时,各有关单位应大力给予支持。兴办集体经济所建的小型项目,
以厂、点为单位计算,土建投资不超过两万元的,不列为基建指标;超过两万元的,
由各地、市计委按项目向省计委申请自筹基建指标。
九、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企业积累要适当,提取公积金、公
益金和扩大再生产基金比例不宜过高。各级行政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不得巧立名
目,随意平调这些单位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各种费用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企业
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办法和比例由各市、县具体规定;提取的费用,不得用
于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无关的事项。
十、工资福利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可采取计件、计时加奖励以及死分活值(浮动工资)
等形式,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经营好的,允许高于同行业全
民企业的工资水平。集体企业的职工,政治上和全民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科技人
员和有特殊技术的职工,按国家规定授予技术职称。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劳动
保护、合作医疗和退休制度。
十一、工龄计算
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固定性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生产、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
工作的,即视为就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由劳动部
门在同类企业之间调动的,调动后工龄连续计算。自动退出本企业工作转到其它单位
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十二、口粮补助
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青年,享受口粮补助。工种固定的,按全民企业同工
种定量标准给予补差。工种不固定的,可采限按实际劳动天数补助的办法,一般每人
每天补助一两,劳动强度较大的可补助二两。由本企业按职工出勤天数造报花名册,
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证明,报同级粮食部门审查批补。
十三、劳动服务公司
各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领导下,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
工、组织生产、开展职业教育等项任务。它所组织的各种专业服务队生产摊点等,都
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服务公司对暂时不能就业
的人员,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把他们组织起来,有工做工,无工
学习,为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在社会上调节劳动力,起吞吐
劳动力作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十四、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经济,要实行民主管理,努力增产,厉行节约。
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十五、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对属于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的集体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在政治上、经济上、技术上给予帮助和
扶植。
十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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