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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1-12-2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市场的卫生管理,防止发生和传播疫病,保障人民健康,
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令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市、县都要成立市场卫生管理委员会,吸收工商行政、公安、卫生、
爱卫办、商业、供销、粮食、水产、畜牧、城建、环保、环卫、市政、水利等有关部
门参加,下设市场卫生监督员。生产单位和销售门市部,要设卫生检查员。对市场要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定点,分类摆摊。
第二条 必须在指定的市场出售农副产品(肉类、禽蛋、畜禽、水产、粮食、瓜
果等),禁止随地设摊和沿街兜售。卖熟食、食油、豆腐、菜类者,允许走街串巷。
第三条 在市场上经营饮食业、食品加工业以及出售各类熟食品和饮料的摊贩,
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发给营业执照,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发给合格证后,
方可营业。
第四条 各市要建立卫生制度,搞好环境卫生,开展卫生宣传,防止食品污染。
要有计划地增设公共厕所和自来水(水井)等卫生设施。要从市场管理费收入中拨出
一定比例,用于市场卫生清扫员工资的增加卫生设施等开支。
第五条 市场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的从业人员及经营各种熟食和饮食的摊贩,必
须注意个人卫生,有消化道传染病(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
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患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六条 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不准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熟
食品要烧熟煮透。食品容器及用具要消毒,生熟食品器具要分开使用。要做到使用工
具售货。出售熟食品和切开的瓜果,必须有防蝇、防尘等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出售下列食品和原料: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生虫或含有有毒物质、被有毒有害物质及放射物质污
染的食品和原料;带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色素、颜料的食品和清凉饮料;
2、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其制品,未经畜牧、食品部门检
查合格的肉类;
3、有毒的河豚鱼、野蘑菇等动植物;
4、死亡时间过长或已变质的水产品及其制品;
5、浸过和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等;
6、食品中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者;
7、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
8、没有注册商标的瓶装酒类或罐头,未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批准的出口转内销
的食品,以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
第八条 卫生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和检验需要,可以无偿抽取适量的食品样品,经
卫生检查认为不合格的和有害人民健康的食品,由市、县爱卫会指定有关部门妥善处
理。
第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及监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扬
和奖励。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中毒等恶果
者,要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其食品,给予罚款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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