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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2-06-1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一、为了把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各种外汇(包括地方外汇、出口商品留成外汇、黄
金等非贸易留成外汇)使用好,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
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外汇使用范围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地方外汇,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进口发展工农业生产
(主要是出口商品生产)急需的,而国内不生产或难于解决的原材料,以及农药、良
种等物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线和关键设备;进口发展科研、教育、卫生等
事业所必需的先进机械、仪器、仪表、设备及零配件;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也可
以少量进口一些国家允许的、国内市场短缺的消费品等;此外,还可以用于出国考察、
推销商品、洽谈业务和归还银行外汇贷款等。
1、凡拥有外汇的单位,按照上述使用范围用汇时,应尽先使用自有的外汇,自
有外汇不足或没有自有外汇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逐级申请,使用省留外汇。无论用
自有外汇或省留外汇,都必须落实应支付的人民币。
2、省留外汇由省计委管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用汇,统由省计委综合平衡,
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外贸部门办理具体进口手续或安排出国考察等事宜。
3、加强进口计划的管理。使用各种外汇进口物资,均按隶属关系编报年度进口
计划,并由各地、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汇综,于前一年的十二月底以前报省计委。
鉴于国际市场具有多变的特点,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年内作两次具体安排。各地、
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提报进口计划,以便统筹安
排。
四、用汇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机械设备,单台价值相当二万美元以上,或单台价值虽
不足二万美元,但同一品种一次批量进口超过二十万美元的,应逐级审查,经省政府
批准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生产线和大型关键设备,必须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并
由生产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经省计委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引进先进技术用汇超过一
百万美元的,还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进口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二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附后),报省计委会
同省科委共同审查、统一平衡,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4、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产品,如汽车(包括各种汽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
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手表、电视机显象管、照象机、电风
扇、电冰箱、洗衣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录像设备及录像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等十五种产品(成套散件或成套组装件视同整体),一般不准进口。特殊需要者,不
论进口数量、用汇多少、外汇来源及支付方式如何,都必须按隶属关系和审批程序,
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对符合国家规定,允许进口的小型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药品、试剂
和书刊资料等零星购置及设备修理,用自有留成外汇一次不超过二千美元的(含二千
美元),分别由各地、市计委和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五、严格控制增汇
1、进口原材料,应按批准外汇额度进行订货,一般不予增汇。进口各种机电仪
产品和零配件,增汇幅度在百分之十五以内的(含百分之十五),可向省外贸局申请
增汇;增汇幅度超过百分之十五或单机超过一万美元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省计委
批准后才可增汇,否则,不予支付。
2。出国考察等用汇,应按出国规定所批准的用汇额度开支,超过批准范围的开
支,不予报销。
六、委托业务
不论使用自有外汇、申请上级分配外汇和按国家规定购置的外汇,凡经批准进口
的,一般都应委托我省外贸部门经营进口,外贸部门要积极承担,热情服务,如我省
外贸部门不能经营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经省计委批准后可委托外省口岸代理。
七、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汇时都要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
做到合理用汇。凡进口物资发生的盈亏,一律由用汇单位自负。
八、要严格纪律。无论委托我省外贸部门进口或因特殊原因委托外省口岸代理,
都要严格按照批准进口计划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计划时,仍按原审批程序报
批,对违犯规定,造成用汇不当者,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
外贸部门按用户提出的订货卡片与外商签订合同后,用户要认真履行合同,单到
后要按时结算,如因不执行合同或拖延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用户承担。若外贸
部门没有按照用户提出的订货卡片和答复的征询单订货,发生事故差错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外贸部门承担。
九、其他各项非贸易留成外汇的使用,除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有规定者外,
其余原则上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本试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以前省内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文内容不符者,
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分析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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