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既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防止滥发统
计报表,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根据国发[1980]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二、定期统计报表(包括进度统计)和一次性调查报表(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
查提纲),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在各级政府统计部
门的统一管理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调查统计报表,由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
(无综合统计机构的应指定职能机构或人员,以下同)负责管理;农村人民公社由计
划统计员负责管理(尚未设专职计划统计员的,由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制发统计报表和选择调查方案,要经过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点,要兼顾需要
与可能。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
发。制发的统计报表或调查方案必须做到:
1、不重复,不矛盾,不繁琐,简明扼要。
2、凡一次调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采用抽样、重点或典型调查
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报或日报;
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报或委报;可以若干年搞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能够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
位制发调查统计报表。
3、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
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便统一填报。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和审批程序:
1、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的或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全国性的社
会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
表式和编号等,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擅自修改。
2、地区性统计报表,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定下达,并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3、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严
格把关,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发到
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上一级业务
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发到非本系统管辖的单位的统计报表,经本部门负责
人同意,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科研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农村社队和城镇
街道举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制发调查统计报表。确实需要的,必须报
同级统计部门批准。
5、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和临时办公室,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
报表。工作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按
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公室撤销时,对统计资料要妥善处理。
人民团体、科研机构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
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不得再增加项目和指标,或使用同一文号另行增
加表种。否则,应视为非法报表予以废止,并追究责任。
六、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不符合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报批或备案的调查统计报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或备案机关进行修
改或废止。
七、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往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企、事业单位执行的当年的各项
统计年报和来年的各项统计报表,最迟要在当年十月底前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
统计部门对上述调查统计报表,要尽快批复。对急需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如重大的灾
情调查等),应立即批复。
八、对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执行单位要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不同意
见,可向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以前,仍要按原规定
执行。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批或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
机关以及批准或备案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
九、业务主管部门有系统内制发的统计报表,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对报批
的统计报表,要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式两份,批准下发时,仍要抄送同级政府统
计部门。
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统计报表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
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项目、指标等,都应及时修改或废止。检查和
清理的结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
管部门要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
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需在新的年度实施的全部调查统计报表,
统一编制目录(附格式),送同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查。
十一、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拟订实施细
则,分别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省政府统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