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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1-05    文件号: 京财税[2010]76号    颁发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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