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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01-18    文件号: 京财税[2010]117号    颁发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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