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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12-18    文件号: 京财税[2009]2939号     颁发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 ○ ○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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