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转贷银行: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要切实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协调部门工作,发挥基层财政作用,实施项目全过程监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优化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特制定《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市属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贷款转贷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以下简称《转贷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区域内市属或区属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贷款转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的有关规定,市及区(县)财政局、转贷银行、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等相关部门,应做到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优化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债务安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转贷,包括市级项目转贷和区(县)项目转贷。
市级项目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贷给北京市政府或隶属北京地区的其他市属项目单位,最终由北京市政府或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债务人,根据项目类别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或三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选定的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活动。
区(县)项目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直接或通过市财政局贷给区(县)政府或区(县)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由区(县)财政局预选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的受托银行,以及区(县)项目单位(三类项目)自行选定的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活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其他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规定一致。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贷款全过程管理。市财政局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北京市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市属和区(县)贷款转贷工作。
(三)制定北京市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
(四)审核一、二类项目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
(五)作为一类项目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作为二类项目的担保人,履行还款保证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市级还贷准备金。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市级和区(县)贷款项目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转贷银行。
(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区(县)财政局作为区(县)辖内贷款统一管理部门,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负责区(县)项目贷款全过程管理。区(县)财政局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转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细则》开展转贷相关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区(县)贷款转贷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预选区(县)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向市财政局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
(四)审核区(县)一、二类项目转贷条件,按照标准文本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详见附件)。
(五)作为区(县)一类项目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作为区(县)二类项目的担保人,履行还款保证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区(县)级还贷准备金。
(七)组织开展本区(县)贷款项目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相关监测工作报告。
(八)及时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抄送相关转贷银行。
(九)核对区(县)项目所属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第八条 转贷银行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转贷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其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本地区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出具转贷职责所包含的与转贷工作相关的书面报告及统计数据。
第九条 市级和区(县)项目单位(债务人)要认真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保证按时足额还款;与市、区两级财政局、转贷银行以及采购公司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将与项目有关的债务统计以及项目进展与变更情况,通报财政等相关部门;妥善管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的设备,如必须对所购设备进行处置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事先征得转贷银行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区(县)项目在报市财政局之前,项目单位应先征得区(县)财政局同意。
第三章 转贷委托
第十条 转贷银行的选择,应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选择办法》,择优选择有益于项目管理及实施的有良好资质的银行开展转贷工作。
第十一条 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地方财政部门选择,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局选择后上报财政部;区(县)项目由区(县)财政局预选,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和区(县)项目申报时,转贷银行应向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提供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
区(县)财政局在向市财政局提出拟利用贷款的申请时,应当附送一、二类项目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
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中明确转贷业务的转贷银行,在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区(县)项目,还应抄送区(县)财政局;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相关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转贷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
第四章 转贷协议
第十五条 转贷条件确认后,转贷银行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出具一类项目还款承诺函,向转贷银行出具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
区(县)项目,区(县)财政局在接到转贷银行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如不出具贷款项目的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区(县)财政局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意见;市财政局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转贷银行提交书面意见,并抄送财政部。
转贷银行与债务人就转贷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市财政局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审核无误后,双方应当及时签署转贷协议,并办理协议生效手续;区(县)所属一类项目,市财政局与区(县)政府(或区(县)财政局)签署再转贷协议,并办理协议生效手续。
第十六条 二类项目若贷款协议的变更引起转贷协议需进行相应修改的,转贷银行应当报送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答复转贷银行。
第十七条 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前,如需终止转贷协议,应当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和财政部同意。如因转贷银行同意债务人对内提前还款引起转贷协议终止的,转贷银行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转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贷款项目贷后管理工作,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认真做好贷款支付和偿付工作,及时将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等情况报送债务人和市与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市级和区(县)级一类项目(含赠款项目)和二类项目中以基建形式完成的、涉及提款报账的项目,财政部门在有关申报材料上审核签字后,转贷银行方可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债务人应当采取措施,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债务人进行风险管理操作,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转贷银行应当适时向债务人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为债务人控制成本提供参考。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区(县)项目,转贷银行应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并抄送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市级项目,转贷银行应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债务清偿前,债务人若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申请破产等情况以及涉及债务人变更等事项,市属及区(县)属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所属转贷银行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债务人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债务责任,并按规程程序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以及转贷银行;市财政局和转贷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主体及债务责任。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贷款清偿前,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统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与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定期核对贷款债务统计和垫款等数据。需报送市财政局外事处的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如下: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月度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季度统计报表,每季度终了15日前;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半年统计报表,每年7月10日前;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年度统计报表,每年1月10日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没有涵盖的内容,执行财政部《转贷管理办法》。
附件:1.还款保证书
2.区(县)级项目还款承诺函
附件1:
还款保证书
(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
我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国外银行费用、转贷手续费、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的到期债务,我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我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国外银行费用。在全部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而失效。
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我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国外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报我局。我局审核无误后,将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确认,贷款人据此向中央财政申请对我局采取扣款等措施,并按双方确认的金额以人民币拨付贷款人。
保证人:(盖章)
年 月 日
抄:财政部
附件2:还款承诺函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我区(县)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承诺: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
我区(县)负责按时偿还转贷协议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
如我区(县)不能按时有效履行上述承诺,我局同意北京市财政局对我局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
区(县)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