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北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北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有效使用机制,真正发挥还贷准备金周转性垫付的作用,保证贷款债务及时足额偿还,维护北京市的对外信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维护北京市对外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等规章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作为北京市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北京市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是指北京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来源包括以下资金:
1、财政预算资金;
2、转贷利差收入;
3、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4、专用帐户利息收入;
5、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6、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北京市还贷准备金的数额,不得低于上年末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贷款债务余额的5%。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还贷准备金应专项用于北京市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垫付程序:
北京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还款通知单后,由外事处提出动用还贷准备金向财政部还款的垫付申请,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处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九条 北京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垫付贷款到期债务后,由外事处向贷款项目单位进行催款,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归垫,对债务人不能及时归垫的债务,将区分情况采取结算扣款等措施解决。
第十条 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北京市财政局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回收的贷款债务。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根据还款及防范风险的需要优化还贷准备金的币种、期限等结构。
第十二条 还贷准备金应专帐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利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