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积极稳妥地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以下简称《征缴办法》)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为契机,通过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动员全社会关爱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扶助残疾人长效机制,在社会上形成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更加文明的社会环境,加快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
二、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8日至10月31日,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200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在10月31日前持地税部门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时间为每年的8、9月份,但由于用人单位较多,审核量较大,为了方便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期延长一个月,即结束日期由9月30日延长至10月31日。)。
三、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
2006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19684元/人的标准(2005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研究,部署2007年《征缴办法》的实施工作
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并以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于5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残工委要抓住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这一有利契机,及时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2007年《征缴办法》的实施工作,认真分析形势和问题,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密切配合,注重审核代征工作中难点问题的研究,确保正确的方向。
(二)结合实际,制定审核代征工作方案
各区(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认真总结2006年审核征缴工作,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200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1、坚持安置为主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了解和理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义务和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
2、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按照“两个部门,一个流程”的要求,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通过街道残联、社区和税务所向用人单位送达《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缴费须知》、《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等法规政策和宣传材料,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切实保证2007年审核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培训审核代征工作人员,做好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服务工作
残联系统要在启动前对审核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优质服务。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2007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以及申报审核程序、网上审核操作程序、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方法和缴款程序。提高审核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做好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解答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宣传,动员社会,营造关爱残疾人社会氛围
(一)各区(县)残联要通过各种方式和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全社会扶残助残、关爱残疾人的先进典型和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同时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政策和效果的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使用人单位了解和理解残疾人事业,努力创造关爱残疾人、扶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并统一印制《2007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告知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标准。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街道、社区和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相关税务所要在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张贴《通告》。
(三)由市残联统一印制《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权利公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政策问答》、《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等宣传材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相关税务所,要在审核、纳税大厅设置宣传专栏,放置《残疾人就业条例》、《通告》、政策问答等宣传材料和登记表格,由用人单位自行索取。
(四)地税机关将通过相应的宣传媒体告知缴费人200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相关事宜,并通过播放公益广告片、致纳税人的公开信、互联网邮件、地税12366电话咨询、TAX861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征缴政策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部署,将审核代征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纳入议程,明确职责,统筹安排,相互配合,积极争取社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实施有力的领导。
(二)严格政策,依法推动。审核代征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和审批程序,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依法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开展。
(三)精心组织,科学安排。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用人单位的申报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避免集中申报现象,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制定紧急情况预案,确保审核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简化程序,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分别社会单位,认真学习和掌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设立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做到“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耐心解释和解答用人单位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交流,推广经验。今年是实施《征缴办法》的第二年,既要巩固去年的取得的成果,保持良好工作作风,又要努力创新、推广新的做法和典型事例,特别是在解决难点问题上的好经验、好举措,要及时总结上报,及时推广适合全局性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形成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六)积极稳妥,扎实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从首都地位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做好审核和代征每个环节的工作,及时解决审核代征工作出现的问题,形成帮扶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