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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7-0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加入收藏夹

各区县卫生局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进一步提高产科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2004年颁布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卫生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新修订的《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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