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8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商务局通知辖区内典当企业,并将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与“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典当企业基础信息进行比对,网上信息与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信息应相符。
二、换证企业需提交如下资料(对换证企业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各区、县商务局要审核原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典当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各区、县商务局将换证企业提交的资料于2008年8月15日11点30分前报市商务局一层服务大厅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