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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4-20    文件号: 京发改[2007]695号    颁发单位: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依法批准,由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按规定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此范围之外的,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正本;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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