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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3-01-18    文件号: 石政函[2023]9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23年1月18日L7S税务信息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成立议事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我市统一汇总核算纳税,诚信经营。
(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市,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三)符合石家庄市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四)产业标准。
1.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2.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3.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实现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七条落户奖励。 我市新引进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其在石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八条投资奖励。 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我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o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年度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幅不低于10%,前3年按照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企业培 育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补贴。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每平米5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入驻办公起,三个年度给予2元/天/平方米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空置或转租。
第十二条高端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端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60至96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1.5 倍奖励,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96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2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土地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我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第十四条荣誉激励。市人民政府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石家庄市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第四章优化服务
第十五条议事小组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县(市、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跨县(市、区)、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议事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纺入石家庄市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中持有我市人才绿卡的,子女入学按照人才绿卡子女入学政策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总部企业 员工纳入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总部所在县(市、区)公租房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总部所在县(市、区)公租房实物保障。符合总部所在县(市、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总部企业员工,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总部所在县(市、区)的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 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需在我市常住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受理永久居留申请。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新引进的对我市产 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总部企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 在我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注册地不迁出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若违反本条规定,企业需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涉及更名、 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用房, 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总部企业所在县(市、区)承担,市级财政次年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支持。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业, 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 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分别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议事小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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