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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价格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2-10-1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22年9月27日   HWT税务信息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对于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于无高压、低压及末端联络的双(多)回路供电用户和发电企业启动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以及实行多回路电力保障的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基地(园区)内的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等重点大数据企业(项目),不再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见附件。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计收。
三、实施时间。以上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工字〔2005〕25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8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0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发电企业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冀价管〔2010〕7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大智移云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7〕17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用户应缴纳的费用
 (元/千伏安)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
0.38/0.22
135
110
10
110
80
35
85
45
110
45
 
22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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