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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年7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效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四个农业”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冀政字〔20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四个农业”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冀政字〔202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验集成、示范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稳定支持、定额资助,绩效导向、动态管理,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包括首席专家、技术研究岗位专家、产业经济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照项目负责人的类别、数量及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测算确定资助额度,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30%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拨付给省级预算单位的,还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预算单位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单位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合规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项目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增、调减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审批,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做好相关的预算调剂记录备查。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并通过年度绩效考评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监督和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规范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河北省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