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年7月2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厅内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57号)要求,我们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21〕9号)公布的2020年底以前我厅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我厅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1244件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435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转发财政部69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此类文件以财政部公布的清理结果为准。
三、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76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废止后,不再执行。
四、超过有效期、工作任务已完成的3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五、对修改内容较多的5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动失效。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河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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