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省属科研院所,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河北省省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不断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活力,促进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提升,现决定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工作,试点经费由省级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解决。
一、试点单位及试点期限
选取单位规模大、科研条件好、科研任务多的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两家单位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2022年至2025年。
二、 试点原则
试点先行,稳步推开。通过试点先行探索有益于公益性科研院所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支持机制,寻找路径,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及时进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作法,为稳步推开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自主安排,激励引导。支持试点单位自主开展基础性研究,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由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安排使用;支持试点单位探索完善有益于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潜力、公平公正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奖励经费激励引导机制。
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试点经费优先支持有助于试点单位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以及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试点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应主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开,确保公正、透明。
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试点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试点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试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试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 试点内容
(一) 试点单位可从试点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探索完善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
(二)试点经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试点经费年度预算的55%。
(三)试点单位可统筹现有财政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开展试点工作,统筹经费情况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允许试点单位在试点经费中探索开展单位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学习,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内部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指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是试点工作实施主体,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试点经费和项目、奖励经费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在单位内部公示。试点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相关制度应于2022年8月15 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三)规范经费使用。试点经费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22〕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试点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经费管理机制,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四)强化绩效管理。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试点经费绩效评价。2025年5月底前,试点单位应对试点工作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自评,重点评价试点期内试点经费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和自身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评价结果应于2025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试点经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步试点工作安排和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