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省国资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21〕28号)要求,我们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资〔20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国资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部门可以提出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指导性目录内容。
二、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部门可按规定逐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部门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目录备案、对外公开和动态调整等有关工作。执行中如果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资委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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