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21年6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发文日期:202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