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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1-01-12    文件号: 冀财社[2020]21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现下达你市、县(市、区)第二批中央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具体资金分配情况见附件) 万元,补助资金收入列入政府收入功能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004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市、县(市、区)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的资金用途,统筹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确保落实相关防控补助政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不得平衡预算。已由本级财政资金垫支的部分,要及时做好资金抵顶置换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签批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20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0〕41号)要求,根据项目支出需求合理把握支出进度,推动年底前具备条件的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年底前确实难以用完的资金,按规定结转至下年使用。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级在下达或批复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各级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四、你市、县(市、区)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附件:河北省2020年中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市县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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