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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制定我省2021-2025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0-11-21    文件号: 冀发改公价[202018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2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进一步适应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经济杠杆作用,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北省排污杈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5〕133号)文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市及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并经过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我省2021-2025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杈交易基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和有效期:二氧化硫7500元吨、氮氧化物9000元/吨、化学需氧量6000元/吨、氨氮12000元/吨。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
三、加强交易价格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为交易底价,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四、搞好监测评估。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跟踪监测,对实施成效进行定期评估,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在全省污染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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