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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0-08-25    文件号: 冀财资[2020]10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循环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不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超标准配置、更新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后剩余的国有资产,可调入公物仓,用以满足临时机构资产配置需要。
 
  第四条 临时机构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与其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原则,按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
 
  第五条 临时机构牵头部门就临时机构运行所需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审核临时机构资产配置申请,提出资产配置意见。
 
  第七条 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优先通过公物仓配置。公物仓存量资产能够满足需要的,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与省直公物仓运行保障中心办理借用手续,签订资产借用合同;公物仓存量资产不能满足需要,需要安排资金购置相关资产的,安排的购置资金拨入省直公物仓运行保障中心,由该中心按规定购置资产后,再与临时机构牵头部门办理借用手续,签订资产借用合同。
 
  第八条 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配置请求,公物仓不能解决的,应优先选择通过调剂或租赁方式解决。
 
  第九条 临时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临时机构借用期间借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对借用的资产要建立登记、回收、移交制度,设立实物台账。
 
  第十条 在临时机构存续期间,从公物仓借用的资产需要处置的,临时机构应当将资产交回,不得自行处置所借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不得将借用的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借用的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撤销后,由其牵头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并将其借用的资产在一个月内全部交还公物仓。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
 
  第十三条 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临时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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