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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0-08-17    文件号: 冀财建[2020]13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289号)和《财政部关于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函〔2020〕39号),现下达你市县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1003特殊转移支付”标识,贯彻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该资金2020年收入科目列“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220511应急物资储备”(储备项目)、“2150510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生产动员能力建设项目)。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监测系统中要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直达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二、请按照要求将补助资金集中用于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3个方面的实物储备和生产动员能力建设2个方向(不含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储备及生产能力建设);其中,实物储备为政府储备,用于对物资储备的采购、轮换、管理及利息费用支出予以补助。
 
  三、请按照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抓紧将补助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执行单位,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安排。具体项目安排情况表(附件2)请各市统一汇总(含省财政直管县)后于8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hebczjjjsc@163.com。
 
  四、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不改变资金级次和使用方向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安排予以适当调整。
 
  附件: 1.中央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下达情况表
 
  2.中央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安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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