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激发会计服务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第97号修订)《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规定,决定于2020年7月1日—11月30日开展“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方法步骤
(一)自行整改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属于清理范围内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第97号修订)等规定认真进行整改。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明白纸》(见附件)所列执业许可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于8月31日前将自行整改结果报送我厅。
(二)集中清理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根据自行整改情况,集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三)依法处理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整改期满后仍未改正的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对涉及整改问题的注册会计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无证执业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已成为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必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无证执业的违法性、危害性,依法严肃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对多次督促、拒不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明白纸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明白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