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12-18    文件号: 冀政字[2019]6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代际公平,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属企业划转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企业划转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我省各级地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公益类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冀国资〔2016〕1号)要求,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二)划转对象。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直接划转企业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完成后按要求划转企业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其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其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已完成划转的企业实施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国务院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中,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10%。划转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按所持国有股权的10%实施划转。
  (四)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实施划转的上年末作为划转基准日。若实施划转的上年末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企业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财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省、市、县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省级,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委托河北省冀财公共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财投资公司)对划入的股权进行专户管理,不计入企业法人财产,隔离运营管理风险。冀财投资公司接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三、划转程序及划转要求
  (一)划转程序。
  1.划转股权审核。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确保应划尽划。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函告企业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2.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划转程序。划转企业涉及多个国家直接出资国有股东的,按具有划转义务的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确定承接主体,并由其参照上述程序牵头实施划转。原则上多个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实施划转。
  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负责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3.办理国有股权划转变更手续。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向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冀财投资公司。划转双方根据划转通知签署国有股权划转协议。划转企业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和国有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将国有股权划转的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企业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二)划转要求。
  非上市国有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资监管机构、各国有股东及冀财投资公司。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并按要求上报财政部。
  四、划转国有资本管理
  (一)入账处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冀财投资公司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
  (二)资本管理。省财政厅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划转企业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冀财投资公司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明确专门机构,建立专门台账进行管理,单独核算,独立运营。省财政厅、冀财投资公司和企业原国有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三)收益管理。划入的国有股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可委托冀财投资公司进行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冀财投资公司可对划转国有资本的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冀财投资公司管理的划转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划转建议,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冀财投资公司不得在划转股权收益中列支相关管理费用。省财政厅根据冀财投资公司相关管理成本和运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其管理费用,列入省级预算。每年6月底前,冀财投资公司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配套措施
  (一)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
  (二)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要统筹考虑国有资本划转工作。划转国有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划转国有股权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三)国务院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国务院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后,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不再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已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六、组织实施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成立全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全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本地划转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认真落实本实施办法,全面摸清企业底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有序实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