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9年11月2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保险公司:
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冀财金〔2016〕3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案备案
自主自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设区市或县(市、区),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实施方案印发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资金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
每年8月底前报送本奖励年度(上年8月至当年7月)资金结算资料和下个奖励年度(当年8月至次年7月)本地区特色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资金需求。资金结算资料主要包括: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资金拨付凭证等。申报奖补资金的市县对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资金审核拨付
为缓解市县资金压力,特色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当年清算的方式拨付有关市县。省财政厅根据市县下个奖励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前下达资金,并对各地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在调整或下达省级第二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时,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