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厅内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62)要求,我们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8〕8号)公布的2017年底以前我厅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厅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381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转发财政部79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此类文件以财政部公布的清理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的1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动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61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超过有效期的1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7日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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