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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投促局、发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954号),省商务厅制定了《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监督检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简称《备案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9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备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备案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省商务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投促局、发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是监督检查机构(简称检查机构),并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监督检查的对象(简称检查对象)。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
公平透明原则。坚持检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检查对象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健全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谁检查谁反馈原则。检查机构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条 检查机构应按照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相关要求,将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权力和责任体系。应制定检查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
检查机构应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分为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为主。
监督检查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每次监督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检查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并将抽查结果和检查结果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指检查机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编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指检查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征,以适当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中,在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备案办法》行为,且期间未发生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变更事项的,可不列入本次抽查名单。对于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以及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检查对象,应当不受限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检查机构要根据本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定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原则上抽查频率应不少于每年度两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备案办法》行为的,可以向检查机构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检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
检查机构应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及邮寄地址等举报受理方式。
第八条 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备案办法》行为的,可以向检查机构提出检查建议。检查机构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九条 对于未按《备案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检查机构可依职权对其启动监督检查。
其中应备案而未按《备案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检查机构应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比对工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发现问题可对相关企业启动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备案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查机构应认真甄别备案事项是否存在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对可能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有关情况进行甄别后,继续实施备案和监督检查,或书面要求相关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查验或书面检查形式。现场查验指检查机构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查验并审查有关书面材料。书面检查指检查机构要求检查对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机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查对象下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检查通知》。
检查人员现场查验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查验或收到检查对象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检查机构应制作检查工作记录表,如实记载检查情况,详细记载检查日期、检查机构、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形式、检查材料、检查结果等,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存在《备案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所列行为的,检查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1—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符合罚款条件的,依据《备案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实施罚款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检查机构应将检查对象有关诚信信息以及处罚情况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检查机构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鼓励检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备案办法》而公示的不诚信记录,检查对象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且在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备案办法》行为的,检查机构应在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中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检查机构应畅通检查对象救济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检查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监督检查抽查计划及上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十八条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此前制定印发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检查通知》样式
书面检查样式
(检查机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检查通知
文号
(企业名称):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公司遵守《备案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条,“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现请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到(具体地址)提交如下材料:
(材料清单)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公司对检查不予配合,我(单位)将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报工商、外汇、海关等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对检查事宜存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联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检查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现场查验样式
(检查机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检查通知
文号
(企业名称):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对你公司遵守《备案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条,“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现请你公司准备如下材料备查:
(材料清单)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公司对检查不予配合,我(单位)将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报工商、外汇、海关等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对检查事宜存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单位)(具体部门)进行联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检查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