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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7-0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9.6.25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位,雄安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免征政策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9.6.8   财税[2019]53号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就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执收单位应当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信息联通。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同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市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部门,确保免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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