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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4-26    文件号: 冀财资[2019]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已转发(冀财资〔2012〕183号)),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4月04日    财资[2019]1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有关责任追究事项通知如下:
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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