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3年11月26日 5Lh税务信息网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规定,现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电网是指用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供用电设施,即:10kV跌落保险及以下,电能表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农村电网维护费是指保证农村电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标准按照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计提范围、标准执行,超过范围、标准的部分依法征收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但用于农村电网维护购进的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供电企业应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按月单独核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做到专款专用,否则计提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提请减免税备案,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标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供电所(站)名册。包括供电所(站)名称、供电电压、供电范围、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的范围、电量统计方法。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财务明细科目设立情况。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备案资料。
以上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五、供电企业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申报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反映。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供电企业,分支机构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统计表》(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合计”数与申报表核对确认后报送总机构,总机构据此汇总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
六、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
附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统计表
供电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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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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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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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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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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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人: 主管国税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