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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和焦化企业2017年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2-2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9年2月11日   8br税务信息网

 
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施更加严格的高耗能产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8〕1268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钢铁和焦化企业2017年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
一、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转炉工序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二、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河北华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厂等7家焦化企业的捣固焦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具体加价标准详见附件。
三、供电企业要及时对上述钢铁和焦化企业收取加价电费,其中已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不同时执行阶梯电价,并将落实情况报我委。
附件:部分钢铁和焦化企业2017年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表.

 8br税务信息网

附件:部分钢铁和焦化企业2017年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表.zip
文件类型: .zip ea9d114fac5c23cb685b488556ae4065.zip (40.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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