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8-05-23    文件号: 冀财税[2018]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UTN税务信息网

发文日期:2018年5月3日
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2018年4月12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