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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结算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市、县(市、区)提供的2016年度参保人数,核定你市、县(市、区)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应补助资金XXX万元,扣除已下达你市、县(市、区)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XXX万元,本次结算资金XXX万元,专项用于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该项资金收入科目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22项“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列第2082602项“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二、本次补助资金包括原8023部队等涉核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各地要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等涉核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6号)的有关精神做好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比例,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附件:结算2016年度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